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社團名為“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葡文名為“Centro de Pesquisa Estratégica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Development Strategy Research Centre”(以下簡稱“中心”),係一非牟利私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中心之宗旨為擁護及發揚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及“澳人治澳”基礎相符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理念,以科學、開放及客觀的態度開展澳門發展策略之研究。 第三條 (法人住所) 中心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號中福商業中心七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可成立有助中心工作開展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 任何人士經其本人申請,及由兩名會員推薦,並提交常務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中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二)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三)優先享用中心所提供之服務。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本章程; (二)尊重中心及其他會員; (三)參與中心活動; (四)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中心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提前七天向中心申請退會;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中心作出之有效決議。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常務理事會; (四)監事會; (五)基金委員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中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二)根據章程進行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之補選; (三)根據理事會建議,邀請對本中心有卓越貢獻的人士或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 (四)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中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議決章程之修改; (七)議決中心之解散。 第十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秘書一名,會員大會主席團人數必為單數。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會長透過提前八天的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兩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中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接納及開除會員; (三)購入、賣出、抵押、承租、出租或以任何方式出讓中心的資產及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 (四)借入貸款; (五)委託代表人代表中心執行指定之工作,但有關決議需指明授予之權力及委託之期限; (六)議決新一屆領導架構的選舉方式及相關規定; (七)行使法例及章程賦予之其他權限。 三、理事會成員之責任: (一)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會務活動; (二)發揮領導、策劃等職能,推動會務發展。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中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會員、名譽顧問、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 五、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議決之若干名理事組成,成員人數必為單數。 六、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亦負責中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開除會員。 第十三條 (理事長之權限) 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一)經會員大會同意,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可於訴訟程序內或外代表中心; (二)領導及協調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工作,召開及主持有關會議; (三)督導決議之正確執行; (四)行使章程及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 (代表中心之方式) (一)除本章程規定的權限外,一般事務由會長或副會長對外代表本中心。 (二)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與常務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常務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中心,但不妨礙常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五條 (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二)監察本中心會務和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四節 基金委員會 第十六條 (組成、權限及會議) 一、基金委員會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人數必為單數。 二、基金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和副主席人選由理事會委任,其餘成員由基金委員會正、副主席邀請出任,委員名單須提交常務理事會確認。 三、基金委員會委員為本中心之當然名譽會員。 四、基金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五、基金委員會有以下權限: (一)基金委員會負責籌集中心之行政及研究經費,確保中心工作之開展。 (二)基金委員會每半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研究中心之財政狀況並採取配合措施。 第五節 共同規定 第十七條 (中心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及請辭) (一)組織架構成員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組織架構成員應於有關選舉或委任進行後十五天內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代為止。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第十八條 (空缺之補替) 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十九條 (財產) 中心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二十條 (收入) 以下為中心之收入: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二)中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解散) 一、本中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中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當本中心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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